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10-10-22          

  1、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主体、客体、体制、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规定的总和。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重要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中发[1993]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17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具体的操作依据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是,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客体是各类事业单位。   (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的基本形式是,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   (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接受有关管理,并有权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承担依法保护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是事业单位有权申请登记,有权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登记管理行为提出申诉;同时承担按规定申请有关登记、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材料、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义务。   (六)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办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置;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条例》的事件等。   (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方式,在登记管理方面以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为基本程序;在监督管理方面以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审查为基本形式,同时辅以其他形式。   (八)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酝酿、提出和逐步确立的过程基本同步。其间,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酝酿提出阶段。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个通则,第一次提出了“事业法人”的概念。这是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1988年国务院机构编制部门就提出了建立事业单位证书制度的设想。1989年,原国家编委办公室在基本完成了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清理审批工作之后,针对怎样巩固并进一步发展清理审批的成果,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问题,开始酝酿并提出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二是起草、修改《条例》,进行登记试点阶段。自1991年,开始着手进行《条例》的初步起草工作,并先后在沈阳、烟台、太原、北京召开了条例草案的修改和论证会。1992年,中编办12号文件提出,要进行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同年,中编办主要负责同志在中央国家机关党政机构改革会议上明确提出,要进行事业单位登记。1993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通知》(中发[1993]7号)文件中,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正式提出:“要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使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1994年,中编办正式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草案)》报送原国务院法制局审查。与此同时,还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试点工作。最先进行试点的是安徽省,随后江苏、北京、天津等省(市)也相继进行了试点。在1995年的郑州会议上,中编办负责同志适时提出: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试点范围。1996年,中办发[1996]17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使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管理更加规范,要通过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到《条例》颁布前,有19个省市不同程度地进行了登记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开展,一方面适应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管理的需要;一方面为条例的修改、完善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没有进行试点的省市,也就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作了充分的准备,并对《条例》的修改、完善提出许多好的建议。   三是《条例》颁布后的实施阶段。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于10月25日颁布实施。《条例》对事业单位定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以及监督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范。《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有了基本的国家法规的规范。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已成为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重要任务。1999年4月1日,在湖南长沙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会议”,标志着实施工作的正式启动。   2、为什么要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是哪个部门、更不是哪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换言之,只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然要求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实行相应的改革,以与之相适应。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说到底,就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六个需要。   (一)依法管理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我国最主要的社会组织明确为四种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并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之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现在,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依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需要,也是健全我国法人登记制度体系的需要。   (二)“市场准入”的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市场”,也没有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在当时,事业单位基本上是机关的附属物,既没有进入市场的需要,也没有进人市场的可能。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客观上需要进入市场,不能够完全进入市场的池会与有关方面发生愈来愈多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作为市场主体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具有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核准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使之取得受法律保护的“身份证”,就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三)推进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需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事业单位本身的现实状况,中央已确定了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基本方向,即政事分开,推进社会化进程。主要体现在: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要由微观转向宏观,相当多的事业单位要离开主管部门的襁褓,走向市场,进人社会。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同时,还要依法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规范它们的市场行为。所有这些,都要求尽快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要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使上述改革的目标,得到法制保障:一方,使事业单位在法律上获得作为法人的应有权益,并受到相应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为改变国家对事业单位统包统揽的作法,打破部门所有和条块分割,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保障事业单位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在法制社会,各类主要的社会组织取得明确的法人地位,既是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也是建立良好的社会组织秩序的重要条件。在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之前,事业单位因法人地位不明确,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主体地位的权益诉讼,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事业单位在吸引外资或与外方签定有关合同时,虽各方面条件都达成一致,只因没有法人证书而被外方拒绝;一些不法分子却乘机以事业单位的名义招摇撞骗,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既是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五)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需要。过去,对事业单位机构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行政审批,手段单一,规范性也弱;对事业单位成立后的活动情况,机构编制部门缺少必要的监督,普遍存在着一次审批\"定终身\"的不足。同时,由于事业单位的有关事项未经依法核准登记,有关部门在对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时,也缺乏界定依据。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可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一是运用法制手段,使管理更加规范;二是通过年度报告制度,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为建立科学的动态管理机制创造有利条件;三是为公安、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相关管理提供依据。四是通过证书悬挂、公告和查询等登记管理手段,将事业单位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为公众监督事业单位提供必要条件。   (六)保护国家财产,促进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在没有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登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情况下,事业单位就要用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如果法人资格不明确,还要由国家为其承担无限责任。这显然既不利于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从公司的发展史看,最初成立的都是无限责任公司,其业主和股东不仅要用公司的全部资产而且还要用全部个人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实践证明,这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并很快被有限公司的形式所取代。同样,通过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登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具体数额,就将事业单位的经济责任限定在开办资金的范围之中,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财产,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3、为什么要进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进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和本质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行全国统-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宪法》规定了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从法理上讲,任何单一制的国家都只能建立统一的法人制度。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与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社团登记管理制度并列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社团法人登记管理都是全国统一的,同样,只有进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才能与之相协调、相配套,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法人登记管理体系的完整性与统一性。   (二)进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新形势下事业单位自我发展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要面向社会、参与市场竞争,就要打破传统的条块分割,有条件的还要进人国际市场开展业务活动。但登记管理试点省(市)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进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之前的临时性证书,并且只具有地方属性,其使用时限、范围及权威性都受到很大限制,不能满足事业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只有进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颁发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才能使事业单位取得不受地域限制的、持久的合法凭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创造条件。   (三)进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国事业单位的发展变化,为国家有关部门更好地制定事业单位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实行科学的宏观调控,保证事业单位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四)只有进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才能做到登记管理范围一致、登记管理内容一致、登记管理程序一致、登记管理标准一致。而这些,都是实现登记管理目的、提高登记管理水平的最基本要求。可以想象,如果各地在登记管理的范围、内容、程序、标准等方面都自行决定、各行其事、相互不同,长此以往,势必带来难以预料的问题。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管理有哪些不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管理,是相互联系的两种不同的管理行为。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的依据不同。目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管理主要依据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文件和政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   (二)管理的性质不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管理是一种行政审批行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则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三)管理的内容不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管理主要是决定某个事业单位是否可以成立,并确定其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等事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主要是确认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单位住所等;同时,还包括依法监督管理事业单位法人执行《条例》,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四)管理的范围不同。目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审批管理范围,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机关和部分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而登记管理的范围,除了上述事业单位外,还包括国有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范围大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   (五)管理的环节不同。就机构而言,审批决定的是某个事业单位是否可以成立。即使批准了该机构成立,当批准文件发出时,该机构实际上还未存在。因此可以理解为:审批只是批准“去成立”。而登记则是对已经存在的机构进行审查,看其在人员、设施、住所、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等方面是否达到有关要求,即是否\"已成立\",是否具备了法人资格。按照有关规定,当一个事业单位虽然已被批准成立,但在人员、设施、资金等方面尚未落实的情况下,是不能以法人资格对外开展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   (六)管理的时域不同。在一般情况下,机构的审批具有事前性和一次性,即只是事前决定是否开具“准生证”。而登记管理则具有事后性和长期性,即登记管理是对事业单位发展过程的某些方面的“认定”管理和“追踪”管理。   (七)管理的手段不同。审批管理是一种行政权力运作,以下发“红头文件”为主要手段。登记管理主要是运用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核年度报告等行政执法手段,对合法行为予以肯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八)管理的量度不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审批管理,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际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既要考虑必要性,也要考虑可行性。比如,在事业单位机构审批管理中,假设甲、乙两个省都收到了要求成立某个事业单位的申请报告,其机构名称、职责任务、成立理由等各方面情况都完全一样,但由于两个省的实际情况不同,甲省批准成立,可能是恰当的,乙省不批准成立,也可能是恰当的。而在登记管理中,执行的是同一个《条例》,依据的是同样的标准,那么,对情况完全相同的两个事业单位,就应当要么都予以核准登记,要么都不予核准登记。   5、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哪些关系?   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确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重要目标。《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实行政事分开……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使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中办发[1996]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使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管理更加规范化。”“把建立登记管理制度作为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加强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时,通过开展登记,对所有事业单位进行一次多方位的普查,可以摸清事业单位的现状、发展潜力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特别是为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落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目标的重要手段。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是一个长期的不断推进的过程。通过登记和年度报告的审查,可以定期对改革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巩固改革的成果;同时还可以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改革的不断深人。   (三)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的重要保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基本思想是,把市场机制、经营机制、竞争机制引人事业单位,打破事业单位的部门所有、条块分割、国家包揽的旧体制,促进事业单位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经济建设,并从整体上减少财政负担,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依法核准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正是实现这一改革目标的重要条件。可以设想,如果不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通过核准登记赋予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不让事业单位获得作为进人社会、进人市场合法凭证的有关证书,就会给上述改革目标的实现,增加许多困难。   6、如何处理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关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都是我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这四种登记管理的具体对象和具体要求各不相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对象是社团;企业登记管理的对象是工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登记管理机关也不相同:县以上各级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县以上政府的民政机关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县以上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要处理好四种登记管理的关系。关于事业单位、企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四个登记管理条例的先后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组织机构管理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主要体现在事业单位、企业、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要社会组织都有了相应的法规的规范,实现了登记管理的周延。待各项登记管理工作都实际开展后,凡未依法登记、领取有关法人证书的上述组织以法人身份开展活动,就是非法活动。这样,就为加强我国的社会组织管理,形成更好的社会组织活动环境,保持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对各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任何一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到其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反之,要保证任何一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有效、有序,也要以其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有效和有序为条件。因此,各类登记管理机关都要从整个登记管理体系的大局出发,真正做到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7、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设置、权限划分、职责设定等制度的总和。换言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就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责结构及其运行方式。   (一)登记管理机关。《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这一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各级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承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能的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即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   (三)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职责划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由不同层级和不同行政区域的一系列机关所组成。明确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任务,划清权限,对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条例》关于“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职责划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即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有关办法加以规定。   8、为什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这就确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所谓统一领导,是指地方登记管理工作要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进行;所谓分级登记管理,是指县以上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及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分别对本级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体现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直接的指挥权,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这是我国政府体制的必然要求。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本身而言,只有实行统一领导,才能确保政策统一、执法统一。由于事业单位量大面广,且主要分布在地方,实行分级登记管理有利于方便事业单位。   9、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依法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构。   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举办的,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非经法定程序授权或委托,不得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否则,不但其登记管理行为无效,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从层级上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夫和地方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市(自治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县(自治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从法律责任上看,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通过《条例》的规定获得的。他们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权,接受社会监督,不受非法干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承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职能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协助事业单位办理有关事宜;   (三)监督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处理违反《条例》规定的事件;   (四)指导地方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六)组织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和联网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事项。   11、市(自治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市(自治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全市(自治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条例》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市(自治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   (二)依法保护本市(自治州)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协助事业单位办理有关事宜;   (三)监督本市(自治州)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处理违反《条例》规定的事件;   (四)指导下级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六)组织全市(自治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和联网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宜。   12、县(自治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县(自治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全县(自治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条例》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县(自治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   (二)依法保护本县(自治县、市、区)核准登记或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协助事业单位办理有关事宜;   (三)监督本县(自治县、市、区)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条例》,处理违反《条例》规定的事件;   (四)负责本县(自治县、市、区)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组织全县(自治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   13、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辖?   事业单位登记管辖,是指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或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之间受理事业单位登记的分工和职权范围。根据《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辖的基本形式是级别管辖,即分级登记管理。具体说就是,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事业单位登记管辖还采用下列补充形式:   (一)指定管辖。是指由于特殊原因,由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某个下级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某个或某些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例如,对某个或某些事业单位的登记管辖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发生了争议,或是都要求管辖,或是都不愿管辖,而又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其中的一个进行管辖。   (二)授权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将自己对某个或某些事业单位的登记管辖权依法授予下级登记管理机关。授权管辖多用在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自己难以行使管辖权的情况。   14、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监督管理,具有“双向性”:它既是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也是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指登记管理机关及财税、审计等部门,对事业单位有关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主要指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也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行为的监督。   监督管理是《条例》的重要一章,也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规定了监督管理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15、什么是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是指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依法对事业单位的登记行为及其他行为实施的监察、督导和查处等行政执法行为。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一)监督管理的性质是行政执法行为;   (二)监督管理的目的是,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四)监督管理的客体是事业单位;   (五)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事业单位的登记行为及其他有关行为。   (六)监督管理基本方式是年度报告的提交与审查,并辅以监察、督导和查处等方式;   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强制性。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是其法定职权,无须当事人请求,事业单位必须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拒绝。   (二)制度性。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内容、方式和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形成了一整套制度。   (三)经常性。相对于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而言,监督管理不是一次性的,而是经常性的动态管理。   (四)长期性。从事业单位整体而言,事业单位存在的长期性决定了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长期性。从事业单位的个体而言,监督管理贯穿于事业单位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   (五)协同性。监督管理的内容,除了涉及事业单位的登记行为,还涉及事业单位的财务、价格等方面的行为。因此,需要登记管理机关和财税、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16、什么是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指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和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察、督导、查处和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登记管理行为的监督。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一)监督管理的目的是规范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行为,保证正常的登记管理秩序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   (三)监督管理的客体是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是否依照《条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等行为。   (五)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申诉、批评指正、查处、行政处分等。   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与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在强制性、长期性、经常性等方面基本相同。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两个特征:   (一)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内部监督主要指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也包括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各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指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各有关方面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二)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标准统一规范。《条例》对登记管理行为标准的统一规范,决定了对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标准的统一规范。如,《条例》对登记的条件、时限、程序等,都有具体明确的统一规定;与之相对应,对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行为(如审查时间是否超过了规定的时限等)的监督标准,也就有了具体、明确统一规范。   17、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主要有哪些内容?   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事业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二)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备案)。   (三)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人,是否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四)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五)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证书和印章,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六)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是否符合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七)事业单位是否有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18、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应坚持哪些原则?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从本质上讲,管理就是服务。为此,监督管理既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循私情,更要增强服务观念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到监督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为事业单位服务。   (二)督导与处罚相结合。督导要贯彻监督管理的全过程,促进事业单位自觉地依法活动,健康发展;处罚要严格依法进行,并坚持以督导为主,处罚为辅。   (三)查处违法活动与保护合法活动相结合。查处违法活动是为了保护合法活动;要保护合法活动,就必须查处违法活动。   (四)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与事业单位自我约束相结合。完善事业单位自我约束机制可以防患于未然。为此,促进和协助事业单位建立和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是作好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   (五)审查《年度报告》与运用其他手段相结合。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是监督检查的基本形式;遇有特殊情况,如接到重要举报、在审查《年度报告》时发现重要问题等,还需采取重点调查、查处等手段。必要时,也可以抽查。   此外,加强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还要做好日常性的宣传工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做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要通过宣传,使事业单位进一步知法、懂法,避免事业单位由于不了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而违法违章的可能。   19、如何理解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与登记的关系?   登记与监督管理相辅相成、有机联系,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两大组成部分。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围绕着登记展开,贯穿于登记管理的各个环节。   (二)登记的事项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否按照登记的事项开展活动,是对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监督管理是登记的效益保障。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后,如果不进行监督,就难以保证登记预期目的的全部实现。   20、登记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有何异同?   登记管理机关与审计、物价、财税等部门都是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履行国家赋予的对事业单位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其监督管理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监督管理的依据不同。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审计、物价、财税等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   (二)监督管理的分工不同。登记管理机关代表国家监督管理事业单位法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是否按照登记事项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社会经济活动。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是对事业单位法人的财务收支、价格管理、税收情况等专项业务的监督。   21、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事件时,事业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力?   (一)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查处行为,要依法予以配合。其中包括:接受问询和调查,并如实回答问题;提交有关材料;接受对与事件有关的场所的查看,并提供方便。   (二)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机关超出事件范围的问询。查看有权拒绝;对不合法的查处行为有权依法申诉。   22、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   公告是指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为了某一特定事件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的告知性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是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的以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或者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主要事项为内容的文件。其主要特点是:   (一)只能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发布。   (二)公告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三)具有强制性。公告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定程序,也是登记或备案的最后环节,事业单位法人必须接受公告。   23、对公告的管理有哪些基本要求?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分为设立登记(备案)公告、变更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备案)公告。公告的主体、内容、载体、范围及时间等方面都应当统一规范,其基本要求是:   (一)公告主体。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的主体,即所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都应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发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   (二)公告内容。公告的基本内容是事业单位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并且必须与载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公告载体。公开发行的报刊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的基本载体,即所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都要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如有特殊需要,还可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其他新闻媒体另行公告。   (四)公告范围。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时,公告范围应不小于管辖范围,如事业单位有特殊要求,在进行本地公告的同时,也可进行超出本地范围的公告,包括境外公告。   (五)公告时间。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发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在集中进行设立登记(备案)期间,可进行集中公告;在办理日常的设立登记(备案)和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应及时进行个别公告。   24、登记管理机关对公告管理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一)负责事业单位法人公告的规划、设计工作。在登记工作开始前,应就公告的内容、范围、形式等,作出规定;同登载公告的媒体协商日期、版面、格式、费用等有关事项,并告知各事业单位。   (二)负责审核公告内容。由专人对准备公告的内容逐条进行审核,公告内容必须与登记(备案)内容一致。   (三)负责公告组织实施工作。包括确定集中公告或个别公告的形式和登载时间,收集、整理社会各有关方面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的反馈意见;如出现问题,负责进行处理。   (四)负责公告资料的整理、归档。   25、如何理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既是对登记管理客体的规范,也是对登记管理主体的规范?   从法理上说,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是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合。因此,可以说《条例》是调整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主体)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客体)有关行为规范的总合。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登记管理机关,都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来约束、规范自身的有关行为;否则,必须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登记管理客体的规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服从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二是事业单位法人应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三是事业单位法人如果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   《条例》对登记管理主体的规范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正确履行登记管理的职责,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登记或者备案,审查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对违反《条例》的事业单位及时予以查处。二是登记管理机关必须依法保护事业单位法人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三是登记管理机关要对不规范的登记管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事业单位法人有权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有关部门纠正登记管理机关违反《条例》的行为。   26、什么是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惩戒性制裁。   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个特性:   (一)行政处罚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种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行政处罚的形式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有六大类,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27、《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实施时应坚持什么原则?   按照《条例》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有权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有以下两种:   (一)警告。警告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所给予的正式谴责和教育的处罚形式。警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宣布,并要记录在案。这是一种较轻形式的处罚措施。   (二)撤销登记。撤销登记是指对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事业单位,经审批机关同意,登记管理机关终结其活动,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取消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行政处罚。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经登记管理机关多次警告,仍不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二是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撤销登记可以归“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类,是一种十分严厉的处罚措施。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是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坚持三项原则:   (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这是我国法律法规的重要特征。无论是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处罚仅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同样,处罚违法的事业单位法人,目的在于教育社会、教育并促使被处罚对象更好地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因此,在查处有关违规案件时,应始终贯彻批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事实清楚原则。认定事业单位违法的事实不清,必然适用法规不当。要查明违法事实的主要情况,作   好调查取证工作,这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条件。   (三)适用法规恰当原则。一是根据查明的事实,正确地适用行政处罚的措施。二是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否则,就可能仅因处罚程序不合法,而导致登记管理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败诉。三是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罚,不得越权处罚;否则,登记管理机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8、事业单位的哪些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此外,事业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事业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9、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犯有轻微违法渎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可以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被处分对象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法可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渎职行为的,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一)滥用职权,导致不良后果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超越其职权处理有关登记管理事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在行使职权时,有法不依,致使事业单位不能正常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损害了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放弃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从而导致事业单位乃至社会受到危害的行为。   (三)彻私舞弊,破坏正常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所谓询私舞弊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登记或者备案的行为。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什么是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例如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法人必须由两人以上的股东组成。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在我国,成立法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如机关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规或行政审批而成立的。二是经过核准登记而成立。如工商企业、公司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成为企业法人。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独立的财产,是指法人对特定范围内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符号。名称应当能够表现出法人活动的对象及隶属关系。经过登记的名称,法人享有专用权。法人的组织机构即办理法人一切事务的组织,被称作法人的机关,由自然人组成。法人的场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社会活动的固定地点。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指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法人的组成人员及其他组织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样,法人也不对除自身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31、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作为《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我国四种法人之一的事业单位法人,与其他三种法人组织相比,除了设立的目的不同之外,还有以下区别:   (一)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和开展活动的凭证不同。国家机关法人依据《组织法》规定的机构设置程序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产生,履行职能时,不需证书类法人凭证;事业单位法人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或备案,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社团法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企业法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完成获取法人资格的法定程序,开展活动时,需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作为法人身份的合法凭证。   (二)活动领域不同。事业单位法人主要活动在科教文卫等领域,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企业法人主要活动在生产流通领域,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机关法人的活动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以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   (三)产出不同。事业单位法人的产出,主要是科研成果、书籍报刊等精神产品和教书育人、救死扶伤等公益性服务行为;企业法人的产出,主要是各种物质产品和运输、销售、餐饮等经营性服务行为;机关法人的产出,主要是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行为。   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尽相同,但一般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两大类。凡依公法(如行政法)设立的法人称为公法人,如国家机关等。凡依私法(如民法)设立组织起来的法人称为私法人,它所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这种目的主要是营利目的,也可以是公益目的。私法人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社团法人,另一类是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是由社员(人)集合而成立的法人,是外国法人最主要的形式。它分成二种,一是营利社团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二是公益社团法人,指以公益为目的的法人,如政治、宗教、学术、技艺、社交等非经济目的的法人。财团法人则是由捐助财产集合而成立,以公益为目的法人,如基金会、慈善团体等。相比较而言,我国的事业单位法人难以等同于国外上述法人中的哪一种,若从法人举办目的、举办主体、活动范围等方面分析,事业单位法人类似于国外的公法人或公益社团法人。   32、怎样理解“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是《条例》的明确规定,是中央提出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要求,也是事业单位自身发展的方向。为此,凡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成为法人;有关主管部门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区别不同情况,可采取不同的办法:   (一)对客观上能够具备法人条件,只是由于主管部门不愿放权等人为因素造成事业单位无法办理法人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协调,有关主管部门更要坚持依法办事。   (二)对依附于机关,人财物由机关统管的事业单位,可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理顺政事关系,使其具备法人条件。   (三)对基本具备法人条件,只是由于人数太少、无法配置财务人员导致财务不独立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委托财务公司或有关单位代管(财产支配权在本事业单位)等形式,实现财务独立,满足法人条件。   对由于客观原因,在短时期内仍不能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则需研究制定有关办法,统一解决有关问题。   33、什么是法人的民事权利,法人的民事权利如何保护?   法人的民事权利,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法人享有的民事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法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履行义务),在必要时可请求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协助其实现合法权益。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因此,民事权利也是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按照其性质和特点可划分为许多种类。从有无财产内容的角度,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无形财产权(出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债权等;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权等。民事权利从其作用的角度,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指权利人能够凭自己的行为,如授权行为、撤销行为等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民事权利从其涉及的范围角度看,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指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指债权。民事权从其相互联系的角度看,还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等。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根据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享有上述权利。例如,事业单位法人都有注册资金,因此拥有财产权;事业单位法人作为法律拟定人格的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法人民事权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法律上的权利。当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时,法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国家予以保护。法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给付之诉。即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权利的诉讼。如债权人请求交付财务、支付价金、违约金等。   (2)确认之诉。即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如确认某种身份关系的存在、确认合同关系的有效或无效等。   (3)形成之诉。即请求法院通过判决使现有的权利(义务)形成某种新的权利(义务)。如免除实际履行义务、终止或解除合同关系等。   34、什么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区别;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   (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35、怎样理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其民事行为或债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只有不履行民事义务,才会产生民事责任问题。例如,法人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条款,就不存在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问题。   (二)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人在开展活动时,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法人未经同意而使用了某个公民的肖像,就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为此法人要负赔偿责任。   (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次才是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在确定财产责任范围的大小时,一般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确定的,即按照不履行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一种等价赔偿,这一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刑事责任给予法人的经济处罚,不具有等价赔偿性质,如对法人的违法收人,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违法收人数额数倍以上的处罚,且处罚所取得的款项归国家所有。   (五)民事责任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于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开展活动是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进行的。因此发生问题后,只要不涉及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平等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实践中大部分民事纠纷都是采取非诉讼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最终由法院审判解决的仅占一小部分。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其与行政、刑事责任的重大区别。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   36、什么是法人的民事权利,法人的民事权利如何保护?   法人的民事权利,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法人享有的民事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法人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履行义务),在必要时可请求国家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协助其实现合法权益。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因此,民事权利也是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按照其性质和特点可划分为许多种类。从有无财产内容的角度,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包括所有权、无形财产权(出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债权等;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姓名权等。民事权利从其作用的角度,可分为请求权与形成权。请求权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指权利人能够凭自己的行为,如授权行为、撤销行为等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民事权利从其涉及的范围角度看,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指所有权、人身权;相对权指债权。民事权从其相互联系的角度看,还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等。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时,根据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享有上述权利。例如,事业单位法人都有注册资金,因此拥有财产权;事业单位法人作为法律拟定人格的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等。法人民事权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法律上的权利。当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时,法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国家予以保护。法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给付之诉。即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权利的诉讼。如债权人请求交付财务、支付价金、违约金等。   (2)确认之诉。即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如确认某种身份关系的存在、确认合同关系的有效或无效等。   (3)形成之诉。即请求法院通过判决使现有的权利(义务)形成某种新的权利(义务)。如免除实际履行义务、终止或解除合同关系等。   37、什么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区别;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   (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38、怎样理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其民事行为或债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一)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只有不履行民事义务,才会产生民事责任问题。例如,法人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的条款,就不存在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问题。   (二)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人在开展活动时,因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必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法人未经同意而使用了某个公民的肖像,就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为此法人要负赔偿责任。   (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是调整财产关系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次才是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在确定财产责任范围的大小时,一般是按照补偿性原则来确定的,即按照不履行民事义务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是一种等价赔偿,这一点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同。行政、刑事责任给予法人的经济处罚,不具有等价赔偿性质,如对法人的违法收人,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违法收人数额数倍以上的处罚,且处罚所取得的款项归国家所有。   (五)民事责任一般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于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法人开展活动是按照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进行的。因此发生问题后,只要不涉及行政、刑事责任问题,当事人双方完全可以平等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实践中大部分民事纠纷都是采取非诉讼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最终由法院审判解决的仅占一小部分。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其与行政、刑事责任的重大区别。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   39、是否允许“双重法人”存在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十分肯定,即不允许“双重法人”存在。否则,会带来以下问题:   (一)“双重法人”不符合法理。首先,按照民法原理,法人是人格化的社会组织,它能够以自然人的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一个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后,就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若\"双重法人\"的说法能够成立,即允许一个社会组织享有两个民事主体资格,就如同一个自然人成为两个民事主体,持有两个不同的身份证,这显然不符合法理。其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性质和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若一个主体有双重法人身份,即意味着一个主体有双重的权利能力,这显然也是矛盾的。   (二)实践中行不通。第一,法人进入市场,必须凭法人证书开展各项活动。如订立合同,申请贷款,依法纳税等等。若允许“双重法人”存在,即允许一个社会组织用两个“身份证”开展民事活动。势必会出现“双重法人”任意利用对自己有利的那个“法人”身份,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二,政府监督管理机关无法对\"双重法人\"实行有效的管理。如税务机关面对“双重法人”加何确定纳税对象,如何征收税款?第三,民事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强制力予以保护。但若\"双重法人\"进人诉讼程序,审判机关将无法确定诉讼主体资格,就难以避免出现该保护的民事权利得不到保护,该承担民事责任的却不用承担的混乱局面。   (三)对外交往中存在着法律问题。在国际贸易和对外交往中,法人和自然人一样,都有一个确认国籍的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是根据一个法人只有一个国籍、一个身份的标准;来确定其国籍的。外国籍法人一般要经一个国家认可后,才被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在这个国家从事民事活动。允许“双重法人”的存在,即意味着“双重法人”可以有一个国籍,两种身份,甚至可以有两个国籍,两个身份,这显然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产生了冲突。所在国在确认法人的国籍、法人适用的法律规范、法人参加涉外诉讼活动等各个方面将产生诸多的法律问题。   为此,对现实中存在的或可能产生的“双重法人”问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加以解决。   40、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基本知识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概念和依据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概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统一说法。这里提出一个探讨性的说法,供大家讨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及其法人资格进行核准登记。并对其登记事项和社会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这个概念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涵: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或者说,是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力的特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明确地说,就是县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及其专门设立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   2.登记管理的对象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目标是明确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加强对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及相关行为实施行政监督管理。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性质是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的性质。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第一次正式提出对事业单位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是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忡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制度的依据主要有四个:一是有法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是中央的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实行政事分开……,积极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使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6]17号),明确“要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使事业单位的发展管理更加规范化。”三是国家条例的规定。1998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是省政府的决定。1999年5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开展事业单位法人登记,6月16日省编办印发了《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   任何管理活动,首先必须弄清管理对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登记和管理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弄清什么样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而成为事业单位法人,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因此,我们在这里先着重学习一下有关法人的基本知识。   (一)法人的概念   1.法人的定义   《民法通则》第36条关于法人的定义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公民(自然人)相对称的,是依法成立的一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其实质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这个定义里,有四个难懂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下面分别加以阐述。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进行活动必须具有主体资格。这种资格,是国家通过立法所赋予的;具体表现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由于各自设立的目的、任务以及业务范围的不同,决定了其权利能力不具备像公民一样的平等一致性,而有较大的差异。不仅不同类别的法人权利能力范围不同,即使是同一类型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尽相同。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由于各个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大小不相一致,因此相互之间就会存在种种不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通常由其自身的活动就能实现,而法人的行为能力则由法人机关来实现。实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机关,必须是法人的代表机关,通常是法人的行政管理机构,行政负责人为法人代表人。法人代表人依法或按照章程所为的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无需由法人专门授权。   3.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法赋予权利主体实现某种利益并给予其保证的可能性。它是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确定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提供了前提和保障,使之具有可行性,民事主体在法律限定的民事权利范围内,从事某种民事活动,以实现自己的民事利益。包括财产所有权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等。   (2)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民事权利的对称,是指民法所规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主体利益需要的必要性。民事义务的必要性和民事权利的可能性是相对应的。法律根据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和可能确定了义务人的义务,义务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自我免除,只有这样,权利主体才能实现其权利。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任何权利都不能脱离义务而存在。没有民事义务,民事权利便无法实现,反之,没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也没有存在的必要,而民事义务的内容是取决于民事权利的内容。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同享权利、共尽义务。例如,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物交付对方的义务,享有要求对方给付价金的权利;买方有给付价金的义务和要求对方给付出卖物的权利。   由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极为密切,所以在规定权利的同时也包含了义务。因为权利具有任意性,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义务则具有强制性,义务不得随意更改或放弃义务。   (3)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民事权利的内容   民事权利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实施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权利人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即以自己的积极、主动的行为使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   二是权利人有权要求负有义务的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民事权利的设置为民事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实现的方式因权利的不同而相异。某些权利,义务人只须消极的不作为,权利主体即可实现其权利。另一些权利,要把可能性转化为实现性须有义务人的积极配合,如债权人实现债权须有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民事权利包含有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内容。   三是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国家的机关依法给予保护。所有的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法律规范就其实质来看,就是关于权利义务的规定。国家通过法律规定权利,又通过法律保障权利,权利不能脱离法律而独立存在,任何人享有的任何权利,脱离了法律就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从而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依法请求给予保护。   民事义务的内容   民事主体既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又负有相应的义务。民事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负有义务的人必须按照享有权利的人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必须抑制一定的行为;   二是负有义务的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   三是负有义务的人必须自觉地履行义务,否则被强制承担相应的责任。   (4)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适应、同时共存的。在通常情况下,民事权利的内容是通过与之相适应的民事义务来实现的;民事义务的内容是由民事权利的内容来决定的。   (二)法人的条件   法人与公民(自然人)不同,它不是以生命存在为特征的个人,而是一种独立社会组织,一种法律上所拟制的人。但是,并非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是法人,例如一个工厂的车间、一个学校的教学班等就不是法人。社会组织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获得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了成为法人的四个条件。归纳起来,这些条件可分为程序性条件和实质性条件两种。前者指成为法人必须通过什么程序,办理什么手续;后者指成为法人本身必须具备什么要素。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四个条件中,第一条属于程序性的,其余三条属于实质性的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即各种社会组织必须根据自身的种类、性质以及任务,分别通过国家有关法定程序而取得法人资格。我国法人主要采取如下两种确认程序:   一是依据法律、行政命令而成立。这主要是指基于国家职能在某些方面的需要而成立,由国家预算获得经费的国家机关。有独立经费的国家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即在民事活动中具有法人资格,而无须进行法人登记。   按照这一程序设立的法人,除了国家机关外,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是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设立。属于这一程序设立的法人,须经过事先申请,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予以登记后,才可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以及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属于这一类。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这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根本条件,是法人存在的物质基础。法人的必要财产具有下列两个特征:   一是必须是独立的财产。这是关于法人财产质的规定。所谓独立的财产,即能根据自己的意志加以独立支配的财产。这种独立,既表现为对内独立,即独立于法人组织内部成员的财产,又表现为对外独立,即独立于同法人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机关单位的财产,以及其它法人的财产。全民所有制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财产和国库财产必须区分开来。不同法人各自经营管理的财产虽然同属国家所有,但不可混为一谈。法人负债超过其经营管理财产的价值时,只可宣告破产,国库对其债务不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法人以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财产根据其独立程序,在不同种类的法人之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并且以不同财产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作为法人的各种集体组织,对于其独立财产享有所有权;作为法人的各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于其财产只享有经营权,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二是必须是可以办理法人登记或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这是关于法人财产量的规定。独立财产质和量的统一,是必要财产的全部涵义。   经费是财产的另一种类型,这是《民法通则》针对非企业法人而提出的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一般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无须像企业法人那样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必要财产,但各有自身的管理职能或社会职能,也必须参加一定的民事活动,否则其管理或社会职能就无法实现。因此,虽不要求具有必要的财产,但必须具备必要的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它要参加民事活动,除了物质上的保证之外,还必须具有组织基础。   法人的名称。法人的名称是用来确定和代表一个法人的符号,使某一法人与其它法人、别的民事主体区别开来的重要标志。法人的名称反映着法人的人格特征,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前提。   法人的名称可分为普通名称、代号名称和商号名称。普通名称反映法人的隶属关系、所在地和活动的类别,一般机关、事业法人都使用这种普通名称。由本身所进行活动的特点决定,某些机关和国家事业单位以及部队使用代号名称(文字或数字的名称)。   法人的组织机构。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需要有健全的思维和意思表示能力。同样,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也应当有自己产生意志的机关和执行意志的机关,否则就难以实现其主体的任务。因此,《民法通则》要求法人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这种组织机构一般包括三种:   一是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如董事会、校务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它决定法人的一切对内对外的重大事项,是法人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可分为集体的和单一的两种形式。集体的如管理委员会等,单一的是指法人的负责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执行机关也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它对内处理法人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各种活动。法人的执行机关还包括各种必要的职能机构。   三是法人还应有自己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其职责是使法人成员通过这一机构,对法人的内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形式如工会等。   以上三种机构井非是任何一种法人都必须同时具备的,因法人的性质、任务和种类的不同,其组织机构也不尽相同。   法人的场所。法人场所是指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固定地点或者处所。它包括一定的场地以及必要的物质,比如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科研、教学、医疗处所等等。   法人的场所不同于法人的住所,法人的场所是着眼于法人活动的物质和组织的必要保证,而法人的住所则着眼于法人活动的法律意义。法人的住所必然是法人的场所,但法人的场所不一定就是法人的住所。在现代社会中,有些法人的活动场所十分广泛,在许多地方都设有临时机构和分支机构作为开展业务活动的场所,但它们都不能成为法人活动的中心。《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由此可见,一个法人可以同时有几个场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确定法人住所的法律意义。不仅有利于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法人进行登记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确定民事审判管辖的标准。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法人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法人既然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就应该在这种全部财产的范围内,对其负债及违反民事义务的后果负责。这种民事责任,对上不能转嫁给国家或其主管单位,对下不能转嫁给法人组织的内部成员,在横向关系上不能转嫁给其他民事主体。   (三)事业单位法人的定义和条件   我们在弄清了法人的定义、条件和种类以后,对何为事业单位法人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所谓事业单位法人,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成立的面向社会直接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服务,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组织。   《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事业单位的特点,对事业单位法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稳定的场所;   4.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5.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事业单位登记的内容、程序和法律效力及法律责任   (一)事业单位登记的内容   事业单位登记的内容,是事业单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综合反映,一经登记的内容即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登记的内容包括登记事项和应提交的文件。   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事业单位登记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细则》还规定:事业单位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3.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4.住所产权证明或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的住所使用权证明;   5.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正面一寸照片2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程序、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   1.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程序   程序是执法的基本要求,事业单位登记程序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保障。事业单位登记是法定的。执行程序是为了有效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程序包括:   (1)申请,就是事业单位根据规定,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证件材料。   (2)受理,是申请登记的单位将依法备齐的应交文件、证件和申请书交登记管理机关后,由登记管理机关检查应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人条件,作出决定受理与否。   (3)审查,是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各种书表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必须时要进行实地审查。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于30日内办结登记或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5)发证,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颁布证照时要编号、登记,并按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6)公告,公告也是一个法定程序,由登记管理机关把事业法人的登记有关事项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公布于众,以达到传播信息、沟通关系和社会监督的目的。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法律效力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授权,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其登记是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进行的,并产生直接法律效力。法人登记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一经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获得开展事业活动的主体资格,享受合法事业业务活动权,同时取得法人资格,成为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法律责任   一旦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就是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法人应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登记事项是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具体表现,它能以自己的名义在业务活动中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并且是以开办资金承担有限责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法律责任可以理解为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其具体表现为法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权及其他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应当受到的民事法律上的制裁。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及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三种。事业单位法人要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角度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有民事违法行为;二是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当然法律还有兔除民事责任的条件,这里不细究。事业单位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十种,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事业单位法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人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受的处罚和制裁。事业单位法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必须有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有行政违法行为;二是主观上有过错。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法人是同一人格而不是两重人格。在职权范围内,法定代表人的活动就是法人的活动,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就是法人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包括与执行职务有关的侵权行为,都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要说明:①法定代表人应按法定程序产生,并经登记才能成为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产生的形式主要有任用、聘任或民主选举。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由于法定代表人对于法人的活动负有重要的职责,因此为了督促其更好地履行职责,世界各国民事立法包括我国的《民法通则》,都把追究法人的责任同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结合起来,即规定在追究法人责任的同时,也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既包括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细则》第六十条规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事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依法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这是国家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新的十分重要的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   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的中办发[1996]17号文强调指出:“要通过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我省《实施细则》第十三章明确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在监督中对事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权限。下面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这一职能和发挥监督职能作用谈一点认识。   (一)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概念   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授权,为保护合法业务活动,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事业单位登记行为及业务活动行为实施的干预和控制。监督管理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重要职能。监督管理主体是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利,纠正和查处事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监督管理内容涉及事业单位登记行为和业务活动行为。   (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特点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是一种经常性、综合性的外部行政监督和执法监督。具体表现以下特点:   1.依法进行行政性监督。登记管理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进行。   2.监督管理范围的广泛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在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事业单位都是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的对象。   3.监督管理的综合性。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不同于专门的计划、财务、税务、审计等监督,其内容涉及事业单位是否遵守法律,是否符合各项政策的要求,是否从事合法业务活动,包括纠正事业单位的有关违法活动。   4.监督管理措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登记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事业单位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它带有鲜明的强制性。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主要有:对违法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停止活动、责令纠正等。   (三)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内容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四个方面:   1.监督事业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监督事业单位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办理登记或备案和年检手续;   3.监督事业单位在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4.依法维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以下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纠正:   1.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伪材料或者其他取得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2.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3.不按规定时间办理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或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度检验以及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5.未按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6.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均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登记管理部门的同志,也一定要加强法制学习,增强法制观念,熟悉法制内容和程序,严格依法行政。   (四)监督管理的方式   登记就意味着管理,管理就要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登记的开始就是监督管理的开始。登记的过程就是监督管理的过程。要把监督贯穿于整个登记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主要应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把好设立登记关;二是掌握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化情况,把好变更登记关;三是进行以年检为重点的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把好年检制度关。年检制度是年度检验制度的简称,它是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制度。实行年检制度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的自律意识,有利于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督。   五、明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目标和职责   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的中办发[1996]17号文件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提出的工作目标和赋予的基本职能。   1.管理目标。就是我们工作的总趋向和追求。两办通知提出的“要建立和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使事业单位的发展和管理更加规范化这就是我们登记管理的目标。也就是说,我们通过建立和实施登记管理制度,一要使事业单位的发展更加规范化,二要使事业单位的管理更加规范化。   2.基本职能。基本的管理职能就是为了实现目标所必须具备的职责和功能。两办通知强调的“要通过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现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这五句话,就是国家赋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五项基本职能。这五项职能,在前面几个问题中基本上都已作了阐述。   3.建立健全制度。各级登记管理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把我们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建设成“文明高效、廉洁务实、优质服务、团结创新”的工作机构。   4.努力提高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工作特点和内容,对我们每个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为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可以说,大家都是新手,更要求我们加倍努力学习。   我们每个同志一定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在《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的重要讲话中强调的党的干部不论做什么工作,都要具备基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五项基本要求以及赠送的四句话:“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造,自觉奉献”来努力提高自己。不断增强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紧迫感,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队伍。   4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操作知识   一、关于登记管理范围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凡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我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举办的,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含部分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都应向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   (二)中央和外省驻粤事业单位为便于其法人地位的确认、使其依法从事社会活动,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事业单位申请法人登记,需要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定的登记内容,在事业单位登记法规中称为登记事项。核定登记事项具有重要意义:既反映了事业单位的概貌,又是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实质性内容;登记事项一经核准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事业单位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一)名称:事业单位名称是某事业单位区别于其他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是事业单位法人应享有的人身权。事业单位名称作为法定的登记事项,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全称。事业单位名称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其名称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事业单位公章、标牌、银行帐户所使用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该规范化,并与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二)住所:住所是人所居住的处所。因为事业单位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也必须有住所。事业单位法人住所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事业单位法人住所是构成事业单位法人的基本条件,也是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民事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没有住所的事业单位是不允许存在的。事业单位只有固定住所才能使经济往来、业务活动正常进行。事业单位法人住所是事业单位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一旦发生经济和法律责任时,如无固定住所,就可能找不到事业单位在什么地方,事业单位也就无法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不但损害第三者的利益,而且给经济秩序和监督管理工作造成混乱。事业单位住所也是确定登记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管辖的依据及事业单位开展诉讼的需要。把住所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便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审核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条件,也有利于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填报住所时,必须写明事业单位所在市、县(区)、乡(镇)及街道和门牌号码。农村应标明乡、村。事业单位住所应是固定的、自有的、无偿分配的、或租用的房屋、场地。自有的、无偿分配的,应提供分配单位的产权证明和分房决议、决定;租用的,应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自申请之日起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   (三)法定代表人:《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它产生的形式主要有:上级机关任命、招聘、民主选举、董理会选举或任命。上述形式产生的法定代表人,须经过核准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可由行政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无公民权利的人。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及与法人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事业单位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事业单位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各种业务活动;对外代表事业单位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只有法定代表人才能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法人的职权,如代表单位签订合同、进行诉讼等。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权限内,代表事业单位法人行使民事权利义务并行使签字权,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也就是说,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法定权限内,以法人名义从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必须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行为负责。法定代表人不能超越组织章程的规定进行民事活动。   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有关主管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在事业单位申请登记后,持有关文件一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同时,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四)宗旨和业务范围:事业单位宗旨是指举办单位确定的举办该单位的主要目的。业务范围是指为实现宗旨需开展的主要服务项目。它是事业单位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方向;也是事业单位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事业单位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业务范围作为法定登记事项,一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事业单位享有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的权利和承担不超越业务范围活动的义务。核定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应遵循以下五条原则:一是以核定的职能为依据;二是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三是与事业单位的资金、场地、设备、人员等基本条件及事业单位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相适应;四是符合事业单位的行业或业务活动的特点;五是用语应具体明确、逐步规范。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事业单位的申请和人、财、物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申请单位的职责任务规范地核准宗旨和业务范围。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业务活动。   (五)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经费来源是指保证事业单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所需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核拨、财政核补、自收自支,其中财政核补和自收自支的应注明主要经济来源,如:收取行政性规费、事业性收费、其他创收、捐款、社会集资、赞助。联办事业单位应注明联合出资各方的比例。   开办资金,即通常所说的注册资金,包括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它是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事业单位独立财产的货币表现。这里的开办资金必须是事业单位的全部资金,它包括国家拨款、收取行政性规费、事业性收费、其他创收、捐款、社会集资、赞助等。开办资金一经核准,则不得随意抽逃或转移。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资金数额以人民币表示,注册资金应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   《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的六个条件,有三点作些说明:   (一)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登记应是经过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这主要针对目前事业单位管理现状确定,即对已批准的单位通过登记确认其法人资格开展登记以后,一些新建单位就不一定先经批准,另外有部分事业单位需要核准从业资格的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核准从业资格。   (二)所谓有稳定的场所是指事业单位法人有主要业务活动的处所。这是事业单位进行业务活动、对外服务的基本条件。同时,办公用房、对外服务场所的大小也是确定事业单位规模的依据之一。   (三)所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人对不履行民事义务(履行法定业务服务行为不当,违反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负有独自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主要用以保护财产关系的民事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同时,也包括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定义。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进行审查核准,确认其法人资格,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这个定义有以下六方面的含义:   1.设立登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2.设立登记的客体是符合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   3.设立登记要依法进行,即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依据的是《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及法规、规章。   4.设立登记是一个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工作过程;   5.设立登记的目的是明确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取得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按登记的事项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并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6.设立登记既是一种登记行为,也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保护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合法权益,并依法查处未经登记,而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   建立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二是行政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三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说到底,就是事业单位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客观要求。   (二)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六个方面的材料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可以由举办单位填写,也可以由拟设立的事业单位填写。   2.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3.验资证明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验资证明是指合法的验资机构(如经登记注册的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资金数额验证后,所出具的反映资金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1)事业单位验资需提供的材料。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验资应提供设立登记申请书、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复印件、与验资机构签订的约定书、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举办单位的会计报表资料、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证明投入货币资金的银行收帐通知、证明投入实物资产的财产移交清单及验收证明和作价依据、证明投人无形资产的协议及专利证书和作价依据、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划拨或出让土地的批文土地红线图、土地使用证和作价依据等。   (2)验资的程序:首先,向合法的验资机构填写《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签定业务约定书;然后,提供验资所需的会计资料及原始凭证;最后,合法的验资机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进行验资工作,收取验资费用,并出具规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   4.住所证明。事业单位的住所应是固定的、自有的或租用的房屋、场地。自有的,应提供该单位房屋、场地的产权证件;租用的,应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用协议;   5.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简历、任现职的文件、兼职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彩色或黑白)照片2张;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这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审批机关的定编文件。   五、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等登记事项而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登记行为。   凡是改变上述登记事项的事业单位应当在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决定作出之日的含义,就国家事业单位而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的日期为准,其他事项以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的日期为准。其他事业单位除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核定以外以本单位的文件或者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符合法律、法规或规定程序的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30日内办结变更登记,换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的名称变更,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须将新启用的公章印模,于30日内送原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缴回原公章。   六、关于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事业单位法人终止活动必须履行的一种法律程序。注销登记手续完毕,标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正式丧失。   终止活动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因:撤销(含合并而撤销、分设而撤销),指机构编制部门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撤销事业单位;解散,指事业单位根据组织章程、协议或因其他原因决定终止法人资格。   申请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应当由事业单位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或举办单位填写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或被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解散的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五)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这里所说的有关机关是指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含国有资产管理局)。   社会力量兴办的事业单位只要有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的决议就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事业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印章,并将注销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和开户银行。   七、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备案   (一)备案的规定和含义。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还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向登记机关备案。”   这条规定包含以下5方面的含义:   1.备案的主体是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2.备案的客体是三类:第一类是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如律师事务所;第三类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在操作中,县级以上各级党委直属的事业单位也应列人备案的范围。   3.第一、三类申报备案的是事业单位自身,第二类申报备案的是有关主管部门代理。   4.管辖是按分级管辖的原则。   5.备案的客体已经具备法人条件。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备案的事项,除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还规定\"对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这条规定包含以下3个方面的含义:   1.备案的事业单位除了要提供需登记的事业单位的文件材料外,还必须提供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2.登记管理机关一旦受理事业单位备案申请,必须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