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0-12-29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财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财政、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牵头组织实施全市财源建设工作。
(三)承担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完善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基金。
(五)负责组织制定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库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负责提出全市税收收入计划;拟订有关地方性税收征管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提出减免税和税收政策调整建议。
(七)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配置标准和有关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的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负责依法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负责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管的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规定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及相关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新闻宣传及政务公开、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综合处 分析和预测全市经济形势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承担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彩票资金管理及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资金);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及使用;审核上报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制定;负责非税收入(含罚没收入)信息系统、项目库、银行代收及科目管理,分析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负责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执收执罚单位资金直缴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非税收入票据(含罚没票据)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罚没物资收缴、处理等工作;监督市级罚没收入“罚缴分离”;负责全市罚没收支决算工作。
(三)法规税政处
负责财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财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审核工作;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财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市地税局市本级负担部分的部门预算管理;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减免税和税收政策调整建议;承担税源调查分析工作;负责年度重点产品国际竞争力调查,提出关税实施方案调整建议;负责涉税审核和税收资料的统计与分析工作。
(四)预算处 参与全市宏观经济决策的制定,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政府预算草案和汇总区、县(市)预算,办理市本级预算追加追减事宜,提出增收节支和预算平衡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全面指导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审工作;承担全市参与式预算的组织实施和部署检查工作;负责市对区、县(市)的相关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指导区、县(市)预算管理工作;承担与市人大财经委有关联络事宜,负责与财政审计的相关工作。
(五)国库处
组织预算执行和分析预测;研究并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预算会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承担财政决算和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债和地方债发行、兑付等相关业务工作。
(六)行政政法处
负责行政、政法、军队、武警部队等方面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部门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审核年度部门决算;拟订外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教科文处
负责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规定管理科技专项资金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经济建设处
负责环保、交通、发改、人防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并参与拟订市政府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节能减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相关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管理石油价格改革专项资金;参与制定我市内债的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我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城建处
负责城建系统相关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及城建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参与制定城建系统相关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负责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建资金的收支管理;配合参与城建项目筹融资工作;负责城建系统相关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决算审核批复;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金融贸易处
负责政府外债管理;拟订政府外债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相关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拟订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承担贸易促进、经济合作促进、粮食行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参与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设立相关专项资金并拟订实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处
负责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畜牧兽医等单位事业经费核定及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和落实财政支农政策;参与拟订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设立支农专项资金;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参与支农项目立项审核论证;管理森警部队经费;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
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代征手续费的核定和监督管理;负责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有关工作;组织承办乡镇以下涉农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的核定和落实;负责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负责组织化解乡村债务和乡村偿还公益性债务奖励资金管理;负责村级经费财务监督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资金管理;负责财政涉农信访的调查处理;指导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监督指导“乡财乡用”县监管和村财乡管改革工作;指导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等对乡镇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代偿风险财政补助、支持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小城镇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等有关专项资金;负责各项涉农财政资金的落实。
(十三)社会保障处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药监、残联等方面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算决算草案,牵头审核全市社会保障基金年度决算;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四)企业处
提出支持企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拟订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财政财务政策,参与分管市级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费用的测算及确认工作;管理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负责商业及供销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负责分管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的内控制度;负责企业决算编制和快报的编报及分析工作;负责工信、国资、商务、旅游、供销社、质量技术监督及与企业有关的主管部门的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核准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审批采购方式;负责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对各区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审核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审核认定和聘用管理;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负责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负责公务用车定编和审批。
(十六)会计管理局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情况检查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及相关工作;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全市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全市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监督管理全市会计账簿设置工作;负责推行会计委派制工作;负责全市代理记账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七)监督检查局
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组织检查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和打击报复案件;接待和处理财政监督方面的来信来访;监督本部门内设机构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及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指导全市财政监督业务工作。 (十八)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及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并提出政策性建议;按规定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进行资产处置、使用的审批,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和抽查;按规定承担市本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和文教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十九)财源建设工作指导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中长期财源建设规划;参与拟订全市财政收入增收政策;参与拟订和实施财政支持开发区建设和吸引社会投资政策;负责财源建设项目考察和跟踪问效工作,编制财源建设项目扶持计划,协调落实财源建设项目扶持资金;负责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指导区、县(市)财源建设工作,定期对区、县(市)财源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
(二十)大项目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处
负责审核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资金调度和筹融资方案;负责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规范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和核算办法;负责财务总监的培训、委派、考核等日常管理;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十一)绩效评价与部门预算编审处
拟订市本级部门预算改革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负责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审工作;制定市本级部门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审核、确定、汇总市本级部门预算;组织开展市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拟订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市财政预算绩效评价体系;负责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和部署检查;指导区、县(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负责局
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财务总监的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机关教育培训经费。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