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构编制监督 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0-22          

各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直各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的监督,防范和纠正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膨胀,建立手段齐备、制度完善、监督有力、运转协调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制,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黑龙江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2000年第4号令)、《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1999年第7号令),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范围: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总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   (三)各级党委、人大机关、政府、政协机关、群团组织及法、检两院的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内设机构数额、名称、性质、规格、经费形式、隶属关系等。   (五)各级机关经批准的职责(含行政审批事项)履行情况。   (六)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   (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核定及配备情况。   (八)机构编制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九)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的合法性和登记、年检等执行情况。   (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和方法   (一)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地)以下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普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机构编制的自查自纠;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普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还可结合机构编制年终统计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检进行监督检查。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四)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受理单位和个人对机构编制执行中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五)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管理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机构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年度考核,并纳入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四、责任与追究   (一)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责任追究制。凡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设置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编制和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编或超结构配备人员的,由机构编制部门采取口头通知:询问违规单位主要领导、下发文件通报等形式,责令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机构编制部门可向有关部门建议,对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利用掌管资金、财物、项目审批、   评优评先等手段,对下级业务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核定等进行干预的,机构编制部门经核实后,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四)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如实反映检查情况;要公道正派,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凡在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年度考核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其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不能被评为先进。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