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厅字[2007]1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0-22          

各市(地)、县(市)编委,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lO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规范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群众团体机关机构调整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群众团体机关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增挂牌子、合署办公或者变更规格、名称(以下简称为机构调整),都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工作部门或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等副厅级以上党政机关的机构调整,须经省编委同意后,报请中央编办审批。省直其他机构(含内设机构)的调整,报省编委审批。   市(地)副处级(哈尔滨市副局级)以上机构调整及市(地)群众团体机关机构调整,报省编委审批。新设机构应在机构限额内进行;机构挂牌子、增设合署办公机构、机构升格都应严格控制,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批准。   县(市)副科级以上机构调整,报市(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新设机构应在机构限额内进行,经省编委同意后,履行市(地)审批程序。乡镇机构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须经省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由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机构改革期间,市(地)、县(市)机构改革方案应报省编委批准。   政府工作部门和检法机构的调整,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严格控制各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除国家和省里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各级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机构承担。   二、规范事业机构设立、调整的审批权限   市(地)、县(市)设立副处级(哈尔滨市副局级)以上事业机构,由省编委办审核后报省编委审批。市(地)设立涉及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事业机构,自收自支事业机构变更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机构或差额补助事业机构,差额补助事业机构变更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机构,由市(地)机构编制部门报省编委办备案同意后,市(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县(市)设立正副科级事业机构,涉及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事业机构,自收自支事业机构变更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机构或差额补助事业机构,差额补助事业机构变更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机构,由市(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规范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   全省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增减的审批权限在中央,总量内的分配由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下达。市(地)、县(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的分配和调整。市(地)、县(市)、乡镇不同层级行政编制的调整须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编办审批。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单列管理。行政编制只能使用于国家机关,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确定事业编制用于国家机关。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再单独核定编制。各市(地)、县(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本级各部门行政编制进行调整。各地、各部门不得在专项编制外自行确定用于政法机关的编制(包括工勤人员编制)。   四、对市(地)、县(市)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对全省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市(地)、县(市)、乡镇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核定办法,实行制度化的总量控制。在核定办法出台前,冻结各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暂按各地2006年年底的事业编制总数和结构执行。各地可在现行总量和结构内对本级事业编制进行调整。认真执行事业编制审批的有关规定。   五、加强和规范领导职数管理   省直单位正副厅级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和市(地)、县(市)领导班子职数的设置和调整由省编委办审核,报省编委审议或审定;省直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设置和调整由省编委办负责审批;各市(地)的市(地)直单位和所辖区的处级(含哈尔滨市副局级)领导职数的设置和调整由各市(地)编委办审核,报同级编委审批;各市(地)的市(地)直单位和所辖区的科级(含哈尔滨市处级)领导职数以及各县(市)科级领导职数的设置、调整,由各市(地)编委办审批。   六、制定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加大职责分工协调力度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划分职责,其他部门无权确定职责。职责划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涉及上下级之间职责划分,由上级编委办协调、提出意见,报编委批准。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职责划分,由本级编委办负责,并报同级编委批准。部门职责划分,要遵循一件事情应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职责划分要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中央编委和中央编办文件,上级部门职责和我省实际为依据。部门职责划分要按照以下程序运行:部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报本级编委办审核,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本级编委会讨论批准。对一些职责不清,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交叉等问题,由本级编委办召开协调会,在充分听取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职责划分意见报同级编委批准。七、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实行“三个一”制度,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个部门承办、“一支笔”审批、一家行文。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定法规规章草案不得就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作出具体规定。确需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   八、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   健全完善全省机构编制信息库,逐步建立组织、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联动管理网络平台和省、市(地)、县(市)三级机构编制实名制微机管理连接平台,形成信息共享、上下联动、相互制约、协调配合的新格局。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证》,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编制数和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机构编制管理证》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任免、备案、核定工资基金、确定工资、财政拨款、财政统发工资、干部调配、录用公务员、毕业生就业、复转军人安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勤人员调动、办理离退休以及社保、医保等的依据。建立编制管理与干部人事管理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强化机构编制部门在控制编制和人员结构中的牵头把关作用,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编制配备人员,实现管编制和管人员的协调配合。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约束机制,逐步实现机构编制管理、财政预算管理和工资总额管理的有机结合。   九、对机构编制审批文件实行备案制   各市(地)、县(市)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时,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备案分为事前备案和事后备案,事前备案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事后备案在每年的1月和7月进行。   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   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激励先进、督促后进,鼓励创新、科学发展的原则,对省直及各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中涉及的职能理顺、整合、配置与转变情况,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备案程序的执行情况,机构限额控制情况,编制使用与总量控制情况,财政供养人口控制情况,领导职数配备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评估,量化打分(量化打分标准另行规定),奖优罚劣,提高机构编制严格管理、规范管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   按照政务信息公开原则,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编制、岗位、人员、工作原则、审批程序等信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使用情况等也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十二、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编委下达行政编制的通知中“七个不得”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全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实施公务员登记后的各级行政机关冲销事业编制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继续开展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十一五”期间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只减不增。开展机构编制年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可采取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处理措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