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核准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使用编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0-22          

各市(地)、县(市)编委,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编制使用管理,确保我省完成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的任务,根据《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及《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6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核准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使用编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使用编制的范围   全省拟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含直属、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核准使用编制的标准   (一)省直单位   1、用编单位有空编;   2、用编单位编制结构不超;   3、有下列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当年不予核准使用编制:   (1)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2)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3)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4)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5)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二)市(地)单位   1、用编单位所在市(地)每年能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用于消化超编人员;超编人员多的地方,这一比例不低于50%,且当年消化超编人员完成后行政(事业)编制总额中仍有空编;   2、用编单位有空编;   3、有下列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当年不予核准使用编制:   (1)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2)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3)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4)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5)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三)县(市、区)单位   1、用编单位所在县(市、区)每年能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自然减员空出的编制用于消化超编人员;超编人员多的地方,这一比例不低于50%,且当年消化超编人员完成后行政(事业)编制总额中仍有空编;   2、用编单位有空编;   3、有下列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当年不予核准使用编制:   (1)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2)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3)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4)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四)乡镇   1、乡镇所在县(市、区)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总数不超;   2、乡镇有空编;   3、空编2名以上的,原则上一次不能招满;   4、有下列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当年不予核准使用编制:   (1)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2)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3)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4)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三、核准使用编制申报程序   (一)省直用编单位。由用编单位提出申请,连同电子文本报送省编办;省编办核准并下发《黑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通知用编单位,并分别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二)市(地)、县(市、区)用编单位及乡镇。由市(地)、县(市、区)用编单位及乡镇提出申请,经市(地)编办统一汇总、审核后,连同电子文本报送省编办;省编办核准并下发《黑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通知市(地)编办,同时抄送省组织(人事)部门。   四、有关要求   核准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使用编制是加强和完善编制使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我省顺利完成地方党政机关消化超编人员任务的重要保证,各级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规定的审核标准和核准程序严格落实。今后,凡用编单位都应在省编办核准的编制内按职位要求提出录用报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省编办核准的编制组织实施考试录用工作。用编单位不按照省编办规定时间提出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编制使用申请的,当年不予增补;已核准编制使用但未进行考试录用的,编制不能挪至次年使用。用编单位未经省编办进行编制使用核准而自行报送考试录用计划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不予批准其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未经省编办核准使用编制而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将不予以落编。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