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发布日期: 2014-10-28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三、处罚范围和标准
见《哈尔滨市编委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2)有明确行为人(事业单位);(3)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行为状态的。
2、立案程序: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由承办人B复核后,报处长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交、交办的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处长安排不少于2人进行调查取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经处长和全体参与调查人员签字后报办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查。
(三)审查
行政处罚委员会对报送的《案件处理审批表》、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负责人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在15日内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补报给行政处罚委员会。
(四)告知、复核
由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主管副主任签批后,报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送达当事人(事业单位),并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事业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办人B进行复核。
(五)审议和决定
审查终结,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办人提出最后处理意见,经处务会讨论形成意见后报送主管副主任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报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办行政处罚委员会审核后报主管副主任签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事业单位)。
(七)执行
对当事人(事业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局牵头,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哈尔滨市事业单位在线(http://haerbin-hlj.sy.china.cn/)上公开。
六、处罚决定时限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副主任批准,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书面告知当事人(事业单位)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流程图